最後更新日期:2024/08/15
一、執行國發基金「文化內容投資計畫」
二、推動股權、有限合夥、專案等投資,建立多元資金模式
三、協助具前瞻性、創新性與市場性之文化內容業者進行投資媒合
四、協助被投資業者完善經營能力,並強化自身亮點
五、執行投前評估與投後監理
六、協助文化內容業者登錄創櫃板申請之輔導與推薦(文策院作推薦單位要點.pdf)
申請國發創業投資事業投資,若申請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3億元,須通過文策院投資審議後,再由文策院提報文化部投資管理會並通過後,始得投資。
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實收資本額或實際規模之30%為原則,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0億元。
創業投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款投資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1.投資國內種子期企業比率超過投資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2.與國外企業策略聯盟或有具體技術移轉計畫。
3.協助國外企業在我國進行主要營業活動、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或與我國企業合資。
4.募集之外國資金合計超過所募集資本半數。
5.協助國內企業進行重整或合併。
6.投資具國際資金或國際合製之專案。
1.創業投資事業應至少募集其預定募資規模之20%始得申請。
2.本專戶加計政府其他機關及國營事業對單一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之合計股權比率或出資比率應低於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規模之50%。
3.本專戶對同一創業投資集團之投資總金額不超過十億元。
4.申請本專戶投資之創業投資事業,並委託管理顧問公司管理者,若委託之管理顧問公司若尚未成立,本專戶暫不參與投資。
1.創業投資事業其轉投資金額已超過預定資本額或預定募資規模10%,不受理其投資申請。
2.本專戶已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投資進度未達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規模50%者,其受託管
理顧問公司或關係企業管理同類文創次產業之創業投資事業向本專戶再申請投資時,不
受理其投資申請。
係指由一群具有技術、財務、市場或產業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以其專業能力,協助投資人於高風險、高成長的投資案中,選擇並投資有潛力之企業,追求未來高回收報酬的企業。
文策院現正尋求具相同使命的合資夥伴,以助力文化創意產業的資金需求,特別重視影視、音樂、出版、動畫、漫畫、遊戲,以及視覺與表演藝術等文化內容領域的發展,期望不僅促進產業整體成長,也提升台灣文創產業的市場能見度與全球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