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2/03/31
一、執行國發基金「文化內容投資計畫」
二、推動股權、有限合夥、專案等投資,建立多元資金模式
三、協助具前瞻性、創新性與市場性之文化內容業者進行投資媒合
四、協助被投資業者完善經營能力,並強化自身亮點
五、執行投前評估與投後監理
六、協助文化內容業者登錄創櫃板申請之輔導與推薦(文策院作推薦單位要點)
※ 投資主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需有共同投資人領投
※ 申請300萬直投方案者,須搭配本院推出的「文化新創加速器」等專案計畫
※ 新增專案投資型態
依據作業要點第三點定義,係指以特定項目為投資對象之計畫。
可指為了產出特定的產品、服務或目標,而提出的個案性營運及財務規劃、營收計畫。
舉凡一部電影、一場演唱會、一部動畫、一張專輯等等,只要把營運模式講清楚,並符合要點規定,都是專案的例子。
文化內容業者為主,常見對象例如:
影視、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遊戲、出版等業者。
因本投資方案以促進產業化為目標,鼓勵由事業體提出專案投資申請。
可根據專案特性設計退場時間,若以「策展」為例,可依策展的結束日當作專案投資的退場日。
可以設定!
通常自籌資金到位後國發基金同步注資;另外也會視狀況設定注資條件,例如營收里程碑或專案進程。
不需要!
專案投資依規定不受搭配共同投資者之限制,但申請者就專案所需
資金,須自籌至少 51% 以上。